99年07月27日制訂
100年07月19日簽呈修訂通過
103年04月09日簽呈修訂通過
106年09月20日簽呈修訂通過
107年06月15日簽呈修訂通過
一、使用限則:
1、任何會議場地之借用時間需配合醫院管制時間請於21:30結束22:00以前離場。
2、國際會議廳可接受自備器材,若欲使用院內器材須由院內工作人員操作。
3、口譯人員及設備需自備。
4、借用會議室需事先了解場地既有設施設備,不足之設施設備需自行處理。
5、彩排須於活動開始前1小時結束。
6、活動結束時間逾時,則每小時加收場地租金的20%(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收)。
二、場地設備規範︰
1、會場內之相關設備牆面嚴禁雙面膠帶黏貼、鑽孔、塗裝、打釘等行為,若有毀損需付賠償責任。
2、會場內嚴禁使用火焰(明火)、有毒化學物品、乾粉式燒煙機等危險特效設備。
3、會場內嚴禁攜帶飲料食物進入,違者不再出借場地使用。
4、如有其他演出特殊效果,需事先?得本院管理單位同意。
5、如有外加器材於觀眾席區域,需事先?得本院管理單位同意。
6、活動期間請工作人員佩帶工作證。
7、相關器材架設需保持舞台前後出入口及走道之通暢。
8、活動之海報、標示指示,均須張貼於規定的海報架上,嚴禁隨意張貼於牆面或門板上。
9、如有違背政府法令及院方相關規定時,院方有權立刻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