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機構代審
※合作機構代審計畫主持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與本院簽立教學、研究等建教合作契約之機構,且機構內和合作執行單位均無設立IRB相關委員會,每案均需有機構正式函文委託。
*需為代審機構編制內人員,且服務年資滿1年(含)以上,需附在職證明。
*需為專任講師級以上人員並具獨立研究作業能力。
*計畫主持人需有2年內6小時優良藥品臨床試驗訓練(GCP)、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等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
*不受理醫療法第8條所稱之人體試驗、侵入性之人體研究計畫審查申請。
完整內容及相關規定請參照本院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