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
(2) 住院部分負擔限額
依全民健康保險公告每年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3) 住院費用部分負擔比率
病房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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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負擔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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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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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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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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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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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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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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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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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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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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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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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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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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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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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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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合職災身份,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就醫,可享下列權益:
- 免繳交基本部分負擔。
- 30 天內普通伙食半價收費。
- 出院後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回門診,亦免繳交基本部分負擔及藥品部分負擔。
(5)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如下: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6)病人繳費週期
病人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大於一萬元以上,院方會發行預繳款通知單,請病人或家屬接到繳款單後,於三日內至各護理站書記櫃台預繳費用,且妥善保存住院之預繳費用憑單,以利出院辦理補繳或退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