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相關實施辦法
一、轉診之目的:
轉診是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而非應民眾要求。
二、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3B199A7B9DFF41AE&topn=3185A4DF68749BA9
三、轉診Q&A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BB1D031718431D91&topn=0B69A546F5DF84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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