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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委員會成員

任務與權責




。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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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 單位 姓名 性別 職稱 專長 備註
1 主任
委員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

嘉義基督教醫院

教研部

宋昇峯 副院長 醫療 本機構
2 副主任委員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

嘉義基督教醫院

轉譯醫學研究中心

方瓊瑤 副研究員 醫學研究 本機構
3 委員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

嘉義基督教醫院

社會工作室

 
李雯 主任 社會工作 本機構
4 委員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嘉義中會

嘉義榮美教會

潘慶彰 顧問牧師 社會公正人士 非本機構
5 委員

南華大學

生死系

蔡長穎

助理教授

社會工作

非本機構
6 委員

中正大學

生物醫學科學系

陳永恩 教授 醫學研究 非本機構
7 委員

尚儀法律事務所

黃裕中 律師 法律專家 非本機構
8 委員

嘉義大學

微生物免疫與生物藥學系

劉怡文 教授 醫學研究 非本機構
9 委員

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

廖蕙玟 副教授 法律專家 非本機構
10 委員

中央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

胡雅涵 教授 資通安全
管理
非本機構
11 委員

南華大學

應用社會學系

陳姿憓 助理教授 社會工作 非本機構

備註:

1.倫理委員會共11名委員,其中男性委員6名,女性委員5名;機構內委員3名,機構外委員8名。

2.醫療研究領域委員4名,社會公正人士領域委員1名社會公正人士及社會工作人員領域委員4名,法律領域委員2名,資通安全管理領域委員1名。

3.其成員組成符合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5條,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前項委員會應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