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新研究計畫書者,欲使用本庫之檢體時,需檢附「IRB審核通過書」、「研究用人體檢體使用申請書」紙本連同電子檔1份送至本會審查。待取得本會核准之同意書連同「研究用人體檢體使用申請書」、「人體生物資料庫檢體資訊使用追蹤同意書」與「人體生物資料庫編碼研究資料切結書」計畫主持人可向本庫提取生物檢體及使用相關資料資訊。
二、本庫所提供之生物檢體皆為編碼後去連結之檢體,若因研究需要調閱檢體提供者之臨床資料,須於「研究用人體檢體使用申請書」勾選資訊需求項目,經本會審核通過使用。
三、人體生物資料庫檢體出庫及使用作業,請遵照「人體生物資料庫檢體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執行。
四、經本會決議通過之案件,始得使用本庫生物檢體與資料資訊,申請者使用時須檢附本會通過之證明連同「研究用人體檢體使用申請書」,送交本庫辦理。
五、未經審核通過,任何人不得私自提領任何檢體。
六、本庫使用需有相關之研究計畫並經院內研究推動會議或相關研究單位審核通過(國科會、國衛院、衛生福利部等)。
七、申請者備妥本庫交付之「人體生物資料庫使用項目收費表」,先至出納組繳費取得收據之後,於生物檢體預備出庫7天(含)前,親自至本庫出示繳費收據正本辦理。
八、生物檢體處理費之收取,供本庫業務執行及本會支出相關費用。
九、凡使用本庫進行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論文或專利),應依
「
SOP/HBD1-01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作業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